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11月20日从业内独家获悉,沪深交易所已联合完成2024年度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并于近日将评价结果定向告知各家券商。
据了解,此次评价仍按《《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中的过渡期规定执行,评价结果不予对外公布,也不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相关券商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需在11月28日前向交易所反馈并提交依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2025年3月,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评价办法》,此次修订从四个方面对评价体系进行了完善。
具体而言,为遏制新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现象,此次修订增设“业绩下滑调整”作为扣分指标。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超过50%的,该公司当年上市公司质量部分得分扣5分。
此次修订调整了部分指标的赋值方式。以“现金分红比例”指标为例,原规定按分红比例10%以上、0—10%以及0三档赋值,此次修订调整为按分红比例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的排名赋值,提高指标得分区分度。市值类指标原规定根据公司年初第一个交易日或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股价进行计算,此次修订为减少股价短期波动影响,调整为根据公司年初或年末20个交易日股价收盘均价计算。
《评价办法》进一步优化了评价结果为A类的条件。鉴于评价年度保荐上市的公司数量较少,不足以客观衡量保荐机构整体执业情况,增加“评价结果为A类的保荐机构,原则上评价年度纳入上市公司质量评价范围的保荐上市项目数量不低于3家”的规定。
评价结果运用方面,为落实《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建立中介机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等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衔接,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删除了“保荐机构连续3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的规定。这意味着即便是连续获评A类的投行,也将被纳入常态化、滚动式的现场监管机制。
沪深交易所自2023年7月联合发布《评价办法》以来,已完成2022年度、2023年度两次试评价。评价结果总体上能够较好反映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在引导保荐机构转变执业理念、提高申报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开展评价是一项新的监管制度,为使各方做好充分准备,《评价办法》设置一年过渡期,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评价结果暂不对外发布,也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
2024年,上交所曾在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表示,2023年度评价共涉及103家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保荐机构,6家保荐机构划分为A类、20家保荐机构划分为B类、8家保荐机构划分为C类,其余69家保荐机构因相关年度无保荐上市公司或者无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首发项目被划分为N类。
根据《评价办法》,在过渡期满后,沪深交易所每年第三季度开展上一年度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每年第三季度末前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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